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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21.asp
就債務人的立場來說
第一點當然很不錯....不過第二點就覺得有點....
畢竟多少還是要保護債權人就是了:Q
父債子免還?
法務部立法院合力推動「拋棄及限定繼承」之修法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行「概括繼承」制度,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要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一發生,繼承人即當然取得繼承權,無庸另為任何之意思表示或請求,亦不問其知悉與否,概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
然而此繼承制度卻於實務運行之過程中衍生許多問題:「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過短,繼承人逾時辦理致承擔龐大債務;當被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疏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導致年幼子女負擔大筆債務之情事。
彰化地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曾認此為立法之疏失,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使用合目的性解釋,將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之時點「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解釋為未成年人「成年後」之二月內。雖然在本案中維護了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但影響之範圍尚屬有限。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近日召開修法審查會議,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採納法務部修正建議:一、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現行法一律採行「概括繼承」之制度;二、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及起算點,均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將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限由現行法之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且三個月之期間均係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為繼承人時,始開始起算,修正現行法僅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更周全保護繼承人之權益。
相信來日若能順利完成修法程序,將可更妥善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不會再出現沉重「父」擔之案例!
- Dec 24 Mon 2007 13:39
父債子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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