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這次曾愛玉要告贏還真困難XD 法律問題應該可以分成兩部份,一是她被解任總經理職務,二是代理契約之有無,過去之默契究竟能不能拿來當作未定期限之代理 先就她被解任總經理職務這部份來說…從公司法29條來看,股份有限公司解任經理人「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除非三個董事開董事會沒作紀錄,不然無法從程序下手。(另外曾阿罵也被打臉「總經理乙職,應由熟悉任天堂業務者擔任」) 想用民法549條的話,大概只有「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勉強有機會?不過這就要曾阿罵舉證了XD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阿… 不過從溥天新聞稿來看…「從 2010 年夏季起至 2010 年 11 月董事會決議解除曾女士職務為止,即曾持續向曾愛玉女士說明,希望其能辭任本公司之總經理職務」根本就是給你面子你不要… 而過去沒簽約的代理,究竟能不能當成是「未定期限之代理」,這部份可能有商業習慣的考量,我也不能很肯定說是怎樣,不過真的是很蝦,將近30年都沒簽約…以我的觀點應該是很難當成「未定期限之代理」啦…畢竟連個一開始限定期限的代理契約都沒有… 依照一般通說,日本企業員工很多都是能作到養老退休的,能夠搞到這樣撕破臉,只能說阿罵你是來亂的吧 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這青苔碧瓦堆,俺曾睡風流覺,將五十年興亡看飽。──清‧孔尚任《桃花扇》 沒做好,被換掉,又有什麼好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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